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86號債 權 人 佑吉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佑吉元件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6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