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361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地址。
三、表明正確之聲明究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抑或聲請扣押命令;如為聲請支付命令,請表明正確之原因事實,另依借據所載,本件借款有約定分期清償,故請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請就已到期而未清償部份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