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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2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債 權 人 黃招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桂芳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 月28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