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債 權 人 黃招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桂芳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 月28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