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債 權 人 乙○○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9 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依據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記載,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