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3024號債 權 人 呂瑞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鑫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件聲請之裁判費用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應另依法聲請法院確認訴訟費用額;又律師費用於第二審前依法非必要訴訟費用,請表明本件請求財產上損失之法律依據。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