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友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於91年6 月即已倒閉停業,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已時隔多年,聲請人雖努力找尋資料以進行清算,但進度緩慢,為此聲請再次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8 月1 日聲報就任友大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日向本院聲請備查,然因友大公司清算事務未能如期於6 個月內終結,嗣經本院數次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各6 個月而至99年7 月31日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185 號卷宗核閱屬實。茲聲請人以對公司財務資料掌握有限,無法於所定清算展期期限內完成清算事務,而再聲請展期清算,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9年
8 月1 日起展延6 個月至100 年1 月3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