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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以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此由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

1 項即可得知,是以公司清算完結,應以了結公司現務為前提。復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完成信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信紡公司)清算,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113 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下列資料:依財政部基隆關稅局98年12月24日基普法字第0981041259號函覆略以:信紡公司於本局尚欠稅款及罰鍰合計新台幣 949萬1,564 元(利息另計)未繳納;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1 月12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90010030號函覆略以:信訪公司積欠本局及中和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營業稅如附件所示之數額。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1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20 號函限期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上開裁定並於99年8 月19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並於00年0 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準此,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既未依上揭規定附具本院命其補正之相關證明資料,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