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朝陽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以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此由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
1 項即可得知,是以公司清算完結,應以了結公司現務為前提。復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於99年3 月18日完成朝陽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朝陽公司)清算,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113 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並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依前揭規定附具下列資料: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9年6 月24日北區國稅桃縣四字第0990011797號函覆略以:朝陽公司營業稅本局先行核估稅款合計新台幣34萬4,288 元。是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業已繳納上開稅捐之完稅證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司司字第148 號函限期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上開裁定並於99年9 月1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準此,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既未依上揭規定附具本院命其補正之相關證明資料,則其遽而聲報清算完結,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