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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8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劉楷律師相 對 人 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灣龍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傑公司)之清算人,前向鈞院呈報就任,業經鈞院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備查在案,後經鈞院99年度司字第83號准予展期清算至民國99年10月23日止,惟因龍傑公司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10月24日就任龍傑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208 號函准予備查,然因龍傑公司財務結算尚在進行中,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清算至99年10月23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字第83號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是以准其清算程序展期至100 年4 月23日止。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