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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22號聲 請 人 游義坤相 對 人 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5 月21日聲報就任為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與債權人間之相關債權債務仍在協商中,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4年5 月21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225 號、95年度司字第92號、95年度司字第223 號、96年度司字第117 號、96年度司字第280 號、97年度司字第107 號、97年度司字第270 號、98年度司字第147 號、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9年11月20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100 年5 月20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