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28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廢止)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05月27日就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69 號函核准備查在案,茲因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調帳查核及存貨處理中,故無法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審酌本件聲請人前開聲請原因,與法尚無不合,又聲請人以98年度司字第347 號聲請展期清算至99年5 月26日,依首揭法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9年5 月27日起展延6 個月至99年11月2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