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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家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謝清昕律師 (即被繼承人林志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李志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志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1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