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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司拍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 請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拍賣動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0-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