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555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啓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抗告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