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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15號原 告 歐德生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貳元,此有本院依職權函調之榮民遺產明細表附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