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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德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9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70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