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温」。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母劉振達、温美枝均已死亡,因聲請人母親為山地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須從原住民之母姓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如此始能獲得政府擴大就業方案優先提供具原住民身分者之工作,另須取得原住民身分,始得繼承原住民保留地,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從母姓「温」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父母劉振達、温美枝分別於民國79年10月13 日、9

6 年10月2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聲請人以前揭情由聲請改從母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1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