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又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捌元,二項合計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茲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 、4 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標準請求本院酌定報酬,另本院裁定聲請人為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上需要支付之墊付費用,自當由遺產負擔始稱合理,併請准予裁定。又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桃園縣○○鎮○○○段176 之1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2410號之建物,依鈞院民事執行處核定拍賣價額,遺產總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385,800 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3,858元,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之需要而墊付之費用為4,778 元,本案聲請費為1,000 元,合計19,636元,爰聲請鈞院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76號民事裁定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條文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墊付費用明細分類帳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並無不合。茲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之規定,認聲請人請求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計算報酬為13,858元,應無不合。又聲請人另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墊付費用4,778 元,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以上合計為19,636元,依法均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