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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36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乙○○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甲○○(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改從母姓「洪」。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關係人乙○○之婚生子女,嗣因關係人與聲請人之生父離婚後,另與聲請人之養父周承軒結婚,聲請人即與養父周承軒成立收養關係,並改姓為「周」。惟聲請人之養父周承軒已於民國97年09月11日死亡,因關係人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聲請人如不改從母姓,則依原住民身分法之相關規定將無法取得辦理原住民身份暨相關社會福利之保障,為此不利益於子女之情事而聲請變更從母姓為「洪」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準此,若有事實足認該子女原從之姓氏,對於該子女人格成長或繼嗣、財產、名譽、自尊、親情互動等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宜使其在合乎上列規定之要件下,仍有更易其姓氏之機會,以保障子女人格權之行使及兼顧長期負擔扶養義務之一方的權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關係人乙○○到庭陳述屬實,且有戶籍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之前揭主張非屬虛詞。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若不從改母姓,將無法取得原住民身份而享有憲法上保障原住民之權益,從父姓實有不利該成年子女保障之情事等一切情狀,此外,本件聲請與民法第1059條之1 規定之要件並無不合,故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1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