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42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5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後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945 號民事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暨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委託書等為憑。
三、查聲請人所陳,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附卷可稽,經核前揭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確定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