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47號聲 請 人 張鵑薇代 理 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千方等2 人間因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347號聲 請 人 張鵑薇代 理 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千方等2 人間因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