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4號抗 告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准抗告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抗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准許處分之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590 、590 之1 、591 三筆地號土地,雖為建地,但短時間內無法整合利用,須等待政府重新規劃處理,懇請鈞院改准許處分桃園縣八德市○○段590 、590 之1 地號土地、及永豐段1145、1161地號土地。
二、經核,抗告人聲請處分之桃園縣八德市○○段590 、590 之
1 地號土地、及永豐段1145、1161地號土地,該些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約新臺幣1,768,199 元,與本院原准許處分之白鷺段590 、590 之1 、591 地號等三筆土地價值差異不大,抗告人聲請變更處分之土地如較易變賣,可迅速換價使相對人順利被照顧就養,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予以撤銷改准許變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林曉芳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1. │桃園縣八德市○○段○○○○號 │40分之1 │├──┼────────────────┼─────┤│2. │桃園縣八德市○○段○○○○○○號 │40分之1 │├──┼────────────────┼─────┤│3. │桃園縣八德市○○段○○○○ ○號 │40分之1 │├──┼────────────────┼─────┤│4. │桃園縣八德市○○段○○○○○號 │40分之1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