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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甲○○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綺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