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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99年度家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賴增謄相 對 人 沈舟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法院(2009)舟普民初字第306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