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60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焦城區人民法院(2008)焦民初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1年08月21日結婚,後於97年08月28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焦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告乙○○與被告甲○○婚前未互相了解,即草率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性格不合難以共同生活,故原告之離婚訴請可以准許。」為理由,而判決「准許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乙○○承擔。」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