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656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經大陸地區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成立民事離婚之調解,因此提出上揭調解書,聲請裁定認可。然揆諸上揭規定,民事調解書非民事確定裁判。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