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29號聲 請 人 李聰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修間因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應補正事項如下,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二、相對人李建修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