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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59號聲 請 人 楊文評代 理 人 陳招福相 對 人 王數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2006)仙民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西元2006年仙民初字第45號),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民國99年核字第097871號參照)。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判決書、離婚確定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仙游縣公證處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之內容係略以:「…原、被告雙方雖是合法婚姻,但雙方婚姻基礎差,且婚後因雙方性格、愛好、脾氣以及對待生活態度、方式不合等,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等語為由,而判決雙方離婚,又該判決已生效(確定)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而按上開理由,已足認為構成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則其判決自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