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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53號聲 請 人 陳玉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宜君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提出陳宜君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