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複 代 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0 號離婚等事件合併裁判。

理 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72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係夫妻,請求被告對伊應盡扶養義務,聲明被告應自民國98年11月起按月10日給付伊扶養費新台幣3 萬8,358 元等語,被告則稱其先已對於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繫屬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0 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離婚事件合併審理等語,此據本院調取前開離婚卷宗核閱無訛,原告復陳明對於被告請求移送離婚事件合併審理無意見,請裁定移送等語,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0 號離婚事件合併審理裁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