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78號抗 告 人 簡鳳珠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兆熙等間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 月13日本院99年度桃簡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之程序尚有未備之處,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應依上揭期限補繳。
㈡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迄今未表明抗告之理由,應依上揭期限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