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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乙○○(即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鎮楊梅國民小學教

育事務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鎮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鎮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六條及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利於會務推展並助學校推展校務,爰聲請法院准許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鎮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第6 條、第18條(參附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鎮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如附表之修正後欄位所示,與其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本院復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本件主管機關即桃園縣政府之意見,經桃園縣政府於99年04月20日函覆同意變更,是本件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附表:財團法人桃園縣楊梅鎮楊梅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修正對照表 ││ 99年度法字第12號│├────────────────┬────────────────┤│修正前 │修正後 │├────────────────┼────────────────┤│第6 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17人組成│第6 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19人組成││ ,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 ,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 董事外,家長會長為當然董│ 董事外,家長會長為當然董││ 事。創始人為第一屆董事長│ 事。創始人為第一屆董事長││ 外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 外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 代表及本校歷屆會長聘選之│ 代表及本校歷屆會長聘選之││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 董事會聘選之;徵選辦法由│ 董事會聘選之;徵選辦法由││ 董事會另行訂定之。董事均│ 董事會另行訂定之。董事均││ 為無給職。【董事會之組成│ 為無給職。【董事會之組成││ 】 │ 】 │├────────────────┼────────────────┤│第18條:本章程訂於民國94年5 月20│第18條:本章程於民國94年5 月20日││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頒訂,99年1 月18日修訂,││ 關法令規定辦理。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 │ 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