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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法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煜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舊有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下稱捐助章程)老舊,未就規章訂定、變更職工福利金之處分、其他會員權利義務相關重大事項加以約定,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4 月9 日召開福利委員委會會議通過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訂案,並於99年5月18日呈報桃園縣政府核備,經桃園縣政府99年5 月26日府勞源字第0990189697號函同意備查。聲請人並提出福委會會議紀錄、桃園縣政府函(府勞源字第0990189697號)、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以上皆為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乃就捐助章程中有欠完備之重要管理方法為補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所聲請變更章程第1 條、第2 條、第3 條、第4 條、第15條、第16條等部分,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無庸向本院聲請准許,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附表:財團法人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99年度法字第29號│├────────────────┬────────────────┤│修正後 │修正前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負責保管動用之職工福利金來源│本會董事及幹事概為義務職。 ││如下: │ ││一、創立時就本公司資本額提撥百分│ ││ 之一。 │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 │ ││三、每月於每職工薪資內扣0.5%。 │ ││四、下腳料變價時提撥20%。 │ ││職工福利金由本會存入公、民營銀行│ ││保管,且非經本會會議通過不得動用│ ││。 │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13人,除本公司總經理為│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董││當然董事外,餘由職員推選董事1 人│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開召臨時會議││,由工人直接推選董事11人擔任,工│,均由董事長召集之開會時並任主席││方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前項會││ │議需有半數以上之董事出席方得開會││ │,經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均由董│本會之任務如下: ││事互選之。董事任期為三年,本會董│一、關於職工福利事業之審議、推進││事及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就│ 及督導事項。 ││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二、關於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上屆董事任期屆滿後十四日。董事連│ 動用事項。 ││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三、關於職工福利事業經費之分配、││董事任期不受限制。 │ 稽核及收支報告事項。 ││ │四、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事項。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應於新、舊董事長交接後,十日│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下年度實施計畫,連同預算報請主管││冊等移交事宜。 │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將辦理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本會辦理職工福利金設立大宇紡織股││副董事長遞補,無副董事長者,由董│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訂之││事推選遞補。 │。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本會職工福利金依勞工法令「職工福││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利金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一、創立時就本公司資本額提撥百分││一連署請求者,董事長應於七日內召│ 之一。 ││集之。董事長無正當不召開定期會議│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1%。 ││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扣0.││一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董事一人│ 5 %。 ││召集之。前項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之董│四、下腳料變價時提撥20%。 ││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本會之會計年度起迄日期,比照公司││,由董事長商請同事業單位就職工中│之規定辦理。 ││遴選派兼之。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依法提撥之福利金,應由本會存入公││下半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本會會│營銀行保管,非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不得動用。 ││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 ││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 ││業單位。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所負責保管之職工福利金,不得│本會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以││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任何方式或名義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事業單位如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利益,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應││束經營者,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陳報主管機關│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備查後發給職工。事業單位如變更組│ ││織而仍繼續經營,或為合併而其原有│ ││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所提撥之職│ ││工福利金,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 ││,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其餘│ ││職工福利金,應由本會妥議處理方式│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二日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規章之訂定與變更。 │ ││二、職工福利金之處分。 │ ││三、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 ││ 事項。 │ │├────────────────┼────────────────┤│附註:本章程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經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十一屆第三次會議,討論通過捐助章程部分條文內容,並呈報桃園││縣政府審查許可,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後施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