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33號聲 請 人 乙○○(即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董事長)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分別於民國98年12月11日、99年
3 月26日召開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第9 屆第3 次、第10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中通過將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爰請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上開會議記錄、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開會通知、簽到單、行政院衛生署99年8 月9 日衛署醫字第099021061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據。
三、經核:
(一)、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章程第2 條、第3 條、第5 條至第13條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章程第4 條關於地址變更之規定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佩媛附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係以協助我國中型綜合醫院提高醫療│本會係以協助我國台灣地區中型綜合醫院││品質,醫學院改善學術研究環境,俾益國│提高醫療品質,醫學院改善學術研究環境││民健康為宗旨。 │,俾益國民健康為宗旨。 │├──────────────────┤為達成前項宗旨,依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第三條: │辦理下列事項: ││為達成前項宗旨,依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一、資助中型綜合醫院發展醫師繼續教育││辦理下列事項: │ 計畫。 ││一、資助中型綜合醫院發展醫師繼續教育│二、選送並資助優秀在職醫療服務與管理││ 計畫。 │ 人員出國進修或研習。 ││二、選送並資助優秀在職醫療服務與管理│三、資助具有良好研究潛力人員進行臨床││ 人員出國進修或研習。 │ 醫學或醫療管理之研究工作。 ││三、資助具有良好研究潛力人員進行臨床│四、贊助並推廣社區醫學服務及研究工作││ 醫學或醫療管理之研究工作。 │ 。 ││四、贊助並推廣社區醫學服務及研究工作│五、推廣中型綜合醫院及醫學院(含附屬││ 。 │ 醫院)間之臨床醫學與醫院管理之學││五、推廣中型綜合醫院及醫學院(含附屬│ 術交流。 ││ 醫院)間之臨床醫學與醫院管理之學│六、促進中型綜合醫院及醫學院與國際機││ 術交流。 │ 構加強醫學學術交流計畫。 ││六、促進中型綜合醫院及醫學院與國際機│ ││ 構加強醫學學術交流計畫。 │ ││七、本會為籌措財源辦理前述事項,得推│ ││ 廣或銷售發行相關健康教育書籍,及│ ││ 醫療相關之書籍或用品。 │ │├──────────────────┼──────────────────┤│第四條: │第三條: ││本會設於桃園縣桃園市○○里○○路168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必要時得於國││號。必要時得於國內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內適當地點設立分會或辦事處。 ││所。 │ │├──────────────────┼──────────────────┤│第五條: │第四條: ││本會基金由發起人王建哲等五人各捐助現│本會設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設董事││金陸拾萬元,共計新台幣參佰萬元,詳如│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 ││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 ││前項他人之捐贈,其用途除捐贈人有特別│ ││指定外,依本會章程第三條之規定決定之│ ││。 │ │├──────────────────┼──────────────────┤│第六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董事任期為三年,連│本會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互選之,以後各││選得連任。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互選之,│屆董事由上屆董事會推選。董事任期為三││以後各屆董事由上屆董事會推選。 │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 ││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 │├──────────────────┼──────────────────┤│第七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之職權如下: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任務與目標│一、 策劃與核定本會工作計畫。 ││ 。 │二、 監督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三、 任免工作人員。 ││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度業務計畫│四、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 之審定,並督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五、 指導業務執行。 ││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六、 其他重要事項之審核。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 ││ 解聘。 │ ││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核。 │ ││七、聘(解)任執行長等高階主管人員及│ ││ 主辦會計人員,並定期評鑑其工作績│ ││ 效。 │ ││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之擬議。 │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董事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 ││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八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舉行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開,經現任董事三分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請│董事長指定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求召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 ││日起十日內召開之,逾期不為召開之通知│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自行召開之。 │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 ││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因故未能│ ││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 ││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對│ ││於會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 ││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 ││ 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 ││ 必要處分。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 ││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 ││主管機關。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 ││,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 ││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 ││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 ││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 │├──────────────────┼──────────────────┤│第九條: │第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本會設工作執行部,置執行長秘書及副執││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行秘書各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聘任││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並│之。 ││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 ││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 │├──────────────────┼──────────────────┤│第十條: │第 九 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前條工作執行部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經董事會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承執行秘書之命,分別辦理執掌工作。││管機關核備: │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撤銷時,應依法清算,清│本會董事為名譽職,執行秘書以下人員如││算後剩餘之財產由董事會決議悉數捐贈政│係專任者得支薪給,兼任者酌支車馬費或││府或其他公益性醫療學術機構,不得以任│研究費。 ││何方式歸屬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 │ │├──────────────────┼──────────────────┤│第十三條: │第十二條: ││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本會基金由發起人捐助新台幣參佰萬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並得繼續接受個人及團體之捐贈。 ││ │前項他人之捐贈,其用途除捐贈人有特別││ │指定者外,由本會董事會本章程第二條之││ │規定決定之。 │├──────────────────┼──────────────────┤│ │第十三條 ││ │本會所需費用,由本會基金會及其產生之││ │孳息,及各種捐贈撥充之。 │├──────────────────┼──────────────────┤│ │第十四條 ││ │本會經費,除推動本會業務費用外,不得││ │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非經董事會議決││ │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轉││ │或設定。 │├──────────────────┼──────────────────┤│ │第十五條 ││ │本會存立期間為永久,因故解散或撤銷時││ │,其剩餘之財產由董事會決議悉數捐贈政││ │府或其他公益性醫療學術機構,不得以任││ │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 │├──────────────────┼──────────────────┤│ │第十六條 ││ │本會之事業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十七條 ││ │本會於每事業年度開始前,由執行部擬具││ │工作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提請董事會通過││ │後執行之。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 │├──────────────────┼──────────────────┤│ │第十八條 ││ │本章程規定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