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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法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49號聲 請 人 張貴木即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董事長代 理 人 黃張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捐助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捐助組織章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故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董事長,上開財團法人於民國67年10月23日為設立登記,嗣經聲請鈞院登記處於98年8 月24日核准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捐助組織章程部分條文與桃園縣政府所規定之「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不符,故於99年11月12日召開99年第1 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通過將捐助組織章程變更如聲請狀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等語。並提出捐助組織章程對照表、捐助及組織章程、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99年第1 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桃園縣政府寺廟登記證、桃園縣政府寺廟登記表、本院92證他字第53號法人登記證書、本院98證他字第133 號法人登記證書、桃園縣政府99年8 月4 日府民宗字第09900289150 號函、桃園縣寺廟變動登記表等為證(均為影本)。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楊梅奉天宮捐助組織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重要之管理方法較具備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從而其此部分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所聲請將上開捐助章程第1 條至第8 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至第28條之條文變更,均僅為將「財團」改為或增列「法人」、又或為刪除「常年」等文字之修正,其餘尚有就第4條設立地址、第5 條第1 款舉行祈安法會日期、第6 條財產總額原「如財產目錄所載」改為直接訂明於章程中、第27條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以及第4 章之條文條號調整及內容整併等變更事項,則非屬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可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並無聲請本院為裁定之餘地,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伯儒┌──────────────────────────────────────┐│附表:99年度法字第49號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第九條 │ ││本法人董、監事由信徒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本財團董、監事由楊梅奉天宮信徒及原捐助│ ││法或公推提名方選任之。 │緣故者中於成立大會或常年大會中以記名單│ ││ │記法或公推提名方選任之。 │ │├──────────────────┼───────────────────┤ ││第十條 │ │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名,候補董事三│本財團設董事會及監事會,董事名額定為九│ ││名;設監事會,置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候補董事三名,監事名額為三名,候補│ ││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董事長連│監事二名。 │ ││任一屆為限。 │ │ │├──────────────────┼───────────────────┤ ││第十一條 │ │ ││本法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名,常務董事│本財團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置董事長一名│ ││三名,董事就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為董事│,常務董事二名,均由董事中互選之,董事│ ││長。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法人│長為本財團對外法定代理人,常務董事襄助│ ││,常務董事襄助董事長處理本法人業務。│董事長處理本財團業務。 │ ││董事出缺時由候補董事遞補,以補足其剩│ │ ││餘任期為限。 │ │ │├──────────────────┼───────────────────┤ ││第十三條 │ │ ││董事長應予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信徒大│董、監事任期均定為五年連選得連任。 │ ││會,選舉下屆董、監事,應經報請主管機│ │ ││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董事長逾│ │ ││期不召開信徒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1/3 │ │ ││董事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 │ │ │├──────────────────┼───────────────────┤ ││第十六條 │ │ ││本法人之財產處分應有2/3 信徒出席,其│本財團之財產處分應得全體信徒之同意為之│ ││決議以出席2/3 之同意後為之。 │。 │ │├──────────────────┼───────────────────┤ ││第十九條 │ │ ││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任主席│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董事會召集之大│ ││,如因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代│會由董事長任主席,如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監│ ││理之,但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但有必要時得召開臨│ ││ │時大會。 │ │├──────────────────┼───────────────────┤ ││第二十一條 │ │ ││本法人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本財團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 ││長召集之,但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名義召集之,但遇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1/2 以上董事書面提出申請時。開會時均│,開會時均由董事長任主席,如因故缺席時│ ││由董事長任主席,如因故缺席時由常務董│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 │├──────────────────┼───────────────────┤ ││第二十三條 │ │ ││本法人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本財團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 ││監事召集之,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事名義召集之,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或董、監事合併召開聯席會。 │。 │ │├──────────────────┼───────────────────┤ ││第二十五條 │ │ ││本法人捐助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信徒│本財團捐助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信徒大│ ││大會2/3 出席,其決議以出席2/3 之同意│會之決議得修改之,但對修改條文應報奉主│ ││,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登記後實施。 │管官署許可後經法人登記始生效力。 │ │└──────────────────┴───────────────────┘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