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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99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四、每月膳食、雜項、交通費、教育費等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林裕哲、林潘金里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潘金里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每月支出受扶養人林裕哲、林潘金里扶養費各新台幣(下同)3,000 元之單據或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扶養婆婆林潘金里之必要性。

八、受扶養人林潘金里97、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聲請人每月支出保險費15,000元之保險種類為何,並提出保單影本,請釋明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提出隆田居酒屋5 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十一、提出與債權人陳昭明、盧春燕、盧紹祺之借貸契約書或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二、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