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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勞健保、汽車燃料稅及牌照稅等生活費用之細目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子女教育費及扶養費之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聲請人之前配偶有無分攤上開費用,其分攤之金額為何?若無分攤上開費用,其原因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現今每月收入為新臺幣4 萬餘元之類如薪資單及在職證明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前經法院判決離婚之相關判決書。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裁判案由:更生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