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營業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破產法第112 條參照)。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等種種因素,不得不停止營業,於99年
2 月6 日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並刊登報紙6 日,99年5 月5 日債權人: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111,712,893 元,5 月6 日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報債權(稅捐)335,796,973 元,聲請人之公司資產3,597,912 元已確無清償能力,請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2 月6 日由陳禹夏就任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99年3 月10日桃園永民堯99年度司字第50號函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所提出99年2 月6 日資產負債表及清算人銀行存摺,其資產有現金1,382,441 元、存貨1,253,150 元、生財器具962,321 元,共計3,597,912 元,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聲請人積欠93至99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截至99年11月18日止計271,680,118 元,另聲請人尚未辦理清算申報及97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本分局先行核估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182,056,853 元,由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之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依前揭說明,如宣告聲請人破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復無益於債權人,無法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