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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7號聲 請 人即 檢查人 張蔚誠 會計師相 對 人 醫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金翰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新臺幣伍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聲請選派為檢查人,並業已著手進行檢查事務,惟因張沁芸業將所持股份售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沈金翰,乃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具狀聲請撤回選派檢查人,則依據檢查事務投入成本計算後,聲請酌定本件檢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相對人高平公司檢查人後,已執行檢查事務,而相對人為本件檢查事件,業於100 年6 月24日預付檢查酬金100,000 元予聲請人,有匯款單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 頁);另聲請人於本件檢查迄至張沁芸聲請撤回為止,所請求之報酬為會計師每小時酬金5,00

0 元、共5 小時;經理人員每小時酬金3,000 元、共5 小時;高級專員每小時酬金2,000 元,共6 小時,合計52,000元,有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 誠北會0041號函在卷可參。

又本院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就此檢查業務之合宜報酬等問題表示意見,經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於101 年9 月10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覆稱,檢查人係以委辦案件所需人力之職級及投入時數估列預計酬金,與會計師法第10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7 號酬金與佣金第5 條規定尚無不符,且每小時估列之酬金亦未明顯超逾業界一般收費行情標準,尚無不合理之處等語,則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支出之勞力、時間,認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52,000元,應屬適當,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惟因相對人前已預付酬金100,000 元,故兩相抵扣後,聲請人應退還酬金48,000元予相對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