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龍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蕭天信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段○○○ 號8 樓)為龍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龍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公司法第245 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份95萬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3.75%,且自95年起即持有該股份迄今。聲請人曾多次要求相對人提供公司之財務報表以供聲請人參閱,並影印攜回影本,然相對人均不予置理,致聲請人就相對人公司之財務狀況實際情況為何無所知悉。為此,爰依公司法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股東名簿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取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案卷查閱無訛,堪信屬實。本件聲請人自95年4 月1 日起即持有相對人公司股數95萬股,又相對人公司之總股數為400 萬股,此有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查,是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3.75%之股份,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要件,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請中國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蕭天信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99年8 月6 日會總發字第09901536之1 號函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蕭天信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蕭天信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