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號原 告 丑○○
辛○○子○○庚○○戊○○F○○癸○○壬○○被 告 C○○
E○○○甲○○己○○○B○○○乙○丁○○辰○○玄○○宇○○申○○寅○○D○○酉○○卯○○巳○○戌○○G○○A○○丙○○黃○○亥○○天○○宙○○未○○地○○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設定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其土地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所記載,其每年地租係以申報地價之10% 計算,則其1 年租金之15倍計為新台幣(下同)27,472,967元{其中桃園縣中壢市○○段○○○ ○號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4,024 元,乘以地上權面積3,929.47平方公尺,乘以10% ,再乘以15倍,即4,024x3,929.47x10%x15=23,718,28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桃園縣中壢市○○段805 之3 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4,196 元,乘以地上權面積596.55平方公尺,乘以10%,再乘以15倍,即4,196x596.55x10%x15=3,754,686,以上兩筆租金合計為27,472,967 元(23,718,281+3,754,686=27,472,967}。而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之地價為81,575,797元(即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760元乘以3,929.47平方公尺,即20,760x3,929.47=81,575,797),桃園縣中壢市○○段805之3 地號土地之地價為12,918,290元(即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655元乘以 596.55平方公尺,即21,655x596.55=12,918,290),以上兩筆地價合計為94,494,087元(81,575,797+12,918,290=94,494,087)。
以前者為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72,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3,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