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426 元(即為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及確認現金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1200元x932平方公尺x 撤銷應有部分1/2=55920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434600x 撤銷應有部分1/2=217300元,現金為419926元,三者合計為559200+217300+419926=0000000 ;合計金額低於原告之債權額2,332,327 元,故以前者1,196,426 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