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廣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0 萬2,0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標的物之買賣價金為據,買賣晶圓共246,700 片,原單價每片78元,後合意為每片60元,以60元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3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