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土地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
481 萬6,9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8,7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