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甲○○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障私有財產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6,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