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庚○○被 告 戊○○
辛○○丙○○己○○丁○○上 列 1 人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被 告 甲○○ 住台北縣○○鄉○○街○號8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