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1,560 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該不動產土地之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1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