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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大學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761 萬6,7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7,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裁判日期: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