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1號原 告 宇○○
M○○K○○L○戊○○丁○○子○○卯○○寅○○丑○○C○○地○○辛○○○乙○○丙○○酉○○亥○○玄○○己○○甲○○辰○○○G○○巳○○天○○戌○○○O○○P○○B○○E○○宙○○庚○○黃○○未○○申○○D○○○N○○I○○J○○H○○午○○F○○癸○○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 歿) 等間自耕保留交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932 萬5,858 元(即以原告請求應移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總和,按公告現值計算之總和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 萬8,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