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其請求判決事項有二,惟其中第二項關於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及協同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以第一項請求給付債權存在為前提,前後聲明故無須同勝同敗,但乃有依存關係,仍應認訴訟利益同一、互相競合,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上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 萬3,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0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玉金